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蒙恩林业(咸丰)发展有限公司 恩施市天泽贸易有限公司 恩施市宏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恩施市天泽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蒙恩林业(咸丰)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偿还蒙恩林业(咸丰)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蒙恩林业(咸丰)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60元,减半收取计18080元,蒙恩林业(咸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65元,***、恩施市天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