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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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鑫耀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034224.17元并赔偿损失(以2034224.1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鑫耀经贸有限公司诉讼担保费、律师代理费128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泰安市鑫耀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泰安市鑫耀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泰安市鑫耀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53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