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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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 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个人住房借款本金103620.76元,利息2198.42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费用(按实际还款日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要求对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弘盛现代城居民小区33号5单元710室、10阁楼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