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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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8284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5日起至82849元货款偿付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2元,原告***负担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