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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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给付,被告***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月息利率2%计算,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为1700000元的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邯郸市东正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