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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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晟合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平原农商行,且衡水中院已经先行拍卖的钢结构厂房和钢材、角铁、钢板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