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晟合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止对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平原农商行,且衡水中院已经先行拍卖的钢结构厂房和钢材、角铁、钢板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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