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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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 二、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保全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39.5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4170元,均由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