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七台河市旭太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兴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被上诉人***保险理赔款52500.00元(车辆损失维修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556.00元,被上诉人***负担244.00元。鉴定费805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112.00元,被上诉人***负担4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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