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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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订票合同; 二、被告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剩余票款2238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23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8-6-7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