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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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订票合同。 二、被告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24512元,支付以245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2-5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