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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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23298.62元; 二、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69895.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6元,由原告负担3033元,被告***负担3033元,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负担9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