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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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23298.62元”为“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款331087.48元”; 三、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69895.85元”为“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331087.4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66元,由***负担3033元,***负担3033元,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负担91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7元,由上诉人***负担3000元、由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负担9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1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