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龙宇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龙宇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4,878.32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龙宇轩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6,847.62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龙宇轩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27,9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给付款项共计91,725.94元,必须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7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