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吉祥鸿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乌鲁木齐吉祥鸿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28,0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吉祥鸿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2,032.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乌鲁木齐吉祥鸿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8.7元,由原告***负担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2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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