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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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吉祥鸿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吉祥鸿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28,0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吉祥鸿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2,032.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乌鲁木齐吉祥鸿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8.7元,由原告***负担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