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特2号

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丽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志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2016)安仲裁字第93号-2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具体到本案,该裁决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安定函【2015】1号”鉴定,该鉴定对楼顶造型措施费用进行了定性并给出了计算标准,而该鉴定因三项明显的程序违法而不应作为证据来使用。一、该鉴定以双方向其反映屋顶造型问题为由向仲裁机关出示了鉴定结论,而事实上我方根本未向其反映该问题,该鉴定完全是为被申请人一方的请求和利益而做出的,根本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显然,一方当事人请求的鉴定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属程序违法。二、我方在发现有此鉴定后,就当庭要求鉴定部门出庭接受质询(2017年5月17日的庭审笔录有明确记载),依据仲裁法规定,鉴定部门应当出庭,但鉴定部门未派人出庭。因此,该鉴定不能生效。三、关于屋顶造型的措施费问题,我方从未见到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请求的事项仲裁庭怎么可以进行审理。综上所述,该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依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申请撤裁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安仲裁字第93号-2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屋顶造型措施费1208350.49元,并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二、被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地下车库商品砼费用273503.91元,并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三、被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防水工程质保金1613896.33元;四、被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以10525946.9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1月2日止);五、驳回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六、本案仲裁申请费339086元,由申请人负担266639元,被申请人负担72447元,仲裁申请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承担的72447元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本案反请求仲裁费6213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另查明,双方对屋顶造型措施费是否应当计取存在争议,一直协商未能解决,被申请人信访,安阳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组织双方进行对决算,根据双方提供的数据出具了【2015】1号公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称安定函【2015】1号公函系以被申请人一方的请求作出与事实不符。双方对屋顶造型措施费等计价存在争议,均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仲裁委亦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了鉴定。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屋顶造型措施费应当支付,至于支付的数额应当是多少并未依据鉴定机构的评估结论,而是参照评估结果,兼顾双方利益作出了裁决,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所称鉴定部门(实际为安阳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未出庭接受质询的问题。该单位并不是鉴定机构,其出具的公函亦不是鉴定意见。且经查仲裁笔录记载,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应当要求定额管理站出庭,而不是申请人要求定额管理站出庭接受质询,故其该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就屋顶造型措施费申请仲裁的问题。经查仲裁笔录,被申请人就已经两次裁决仍未解决的项目进行了明确,其中就包括申请裁决申请人支付屋顶造型措施费2013917.49元。故申请人称从未见到被申请人的该仲裁请求与事实不符。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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