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城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2019)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13635.66元(115635.66元-2000元);

(2019)被告***赔偿原告***衣物损失2000元;

(2019)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垫付20000元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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