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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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8,224.96元; 四、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8,816.8元; 五、驳回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538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3,025元,由***负担6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负担6,050元,由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由***负担1,3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