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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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 三、被告***从2017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7‰的标准向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含已支付的3810.6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