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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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6116.84元; 二、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共计赔偿原告***3764.36元。 以上一、二项于并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15元,被告***承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