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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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景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饶平县笔架山石场有限公司 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5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饶平县笔架山石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丁荣桐、丁映漩: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饶平县笔架山石场有限公司、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丁荣桐、丁映漩借款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5102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东山旅游度假区A6、B7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8年2月14日竞买人潮州市景德房地产有限公司竞得被执行人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东山旅游度假区A6、B7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潮府国用(2011)第02464、02465、02466、02467号】,最终成交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87624500元。申请执行人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执行人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潮府国用(2011)第02464、024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为人民币7360900元。本院已依法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合计人民币273609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4761元已依法上缴。案件受理费75271元已划付给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由其依法上缴。综上,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并作结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粤51执213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