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朔州市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朔州安防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3民初45号

原告: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邸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明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安防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

法定代表人:武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朔州市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

法定代表人:张存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右玉农商行)诉被告朔州安防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安防销售公司)、朔州市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凯达汽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右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朔州安防销售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朔州凯达汽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9日,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右玉农商行)下属营业部与被告朔州安防销售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朔州安防销售公司向营业部贷款450万元,贷款期限1年,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7日,月利率10.8‰。同日,营业部与朔州凯达汽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朔州凯达汽运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营业部即向朔州安防销售公司支付贷款45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清偿本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讼在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朔州安防销售公司、朔州凯达汽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故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00元(缓交),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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