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万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 辽宁中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支付原告佳木斯万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及施救费数额合计156601元; 二、驳回原告佳木斯万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负担1638元,由原告佳木斯万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