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人民政府给付***赔偿款1946元。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付清各项赔款98,220.36元。其中给付***赔偿款84,724.04元,给付***15,442.32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赔偿款55,510.24元,给付***15,442.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负担607元,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人民政府负担8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6.5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负担115.31元,***负担46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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