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博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位于建平县返还给原告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5月10日的房屋租赁费361,111元及2019年5月1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11,210元; 三、驳回原告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被告***负担3,358元;评估费4,000元由原告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