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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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市鑫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鑫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00元及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金以27000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鑫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鑫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负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