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 开化红起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掘机租金26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浙江振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