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腾辉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7881.02元(利息计至2017年3月20日,自2017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三、被告***、***、***、郑州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州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3元,减半收取11711.5元,由被告***、***、***、***、郑州腾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7-09-29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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