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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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日算至付清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如未超过年利率24%则按此计算,如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修金462534.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3元,原告***负担1293元,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16163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七日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请求。 |
裁判日期 | 2017-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