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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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海石化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湖南中海石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所签的《襄阳市中海石化卧龙大道加油站项目合作协议》于2018年4月4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3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中海石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0元,公共费560元,合计17140元,由湖北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