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绩溪上河颐养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订立的《绩溪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款13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8455.4元(以已付购房款13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2020年1月3日为139000元×0.0003×1162天=48455.4元),2020年1月4日以后的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9元,减半收取2024.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94.5元,由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9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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