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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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博乐市建友石材经销部支付石材款56035元; 二、被告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博乐市建友石材经销部支付利息7732.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博乐市建友石材经销部负担29元,由被告安徽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