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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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36,293.16元(已扣除保证金15,525元)、留购价款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9年10月11日的逾期利息37,302.96元,以及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36,293.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四、被告安徽丰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安徽丰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4元,公告费600元,上述费用合计4,354元,由被告***、安徽丰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