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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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中夏分公司于2013年7月2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合作协议》无效; 二、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中夏分公司支付临时设施等建设费用损失1577149.48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1577149.48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1-5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中夏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7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1-5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院(2017)桂0108民初9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实现之日起10日内向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中夏分公司支付; 五、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中夏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0万元(230万元-17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1-5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中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0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029元,由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中夏分公司负担16213元,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