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39714.29元; 二、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以139714.2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1.5元,由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