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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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田阳万品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田阳万品投资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田阳万品投资有限公司用作借款抵押位于田阳县(天盛小区)4-09号车库[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8-30号车库[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8-32号车库[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8-48号车库[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8-49号车库[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8-50号车库[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债权数额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田阳万品投资有限公司用作借款抵押位于田阳县(天盛小区)12-2-1002号房[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12-2-602号房[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12-2-702号房[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12-2-802号房[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12-2-902号房[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债权数额2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用作被告广西田阳万品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抵押位于田阳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职工住宅楼)1-1-1101号房(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债权数额2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广西田阳万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9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