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广西凌云通鸿水泥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通鸿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0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上海通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183元(由被上诉人上海通鸿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65元(由上诉人广西凌云通鸿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294348元,由被上诉人上海通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19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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