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2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92元,由被告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直接缴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18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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