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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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2民初19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津金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晶。 被告: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强,职务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金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2020年5月8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经询其表示不来院诉讼。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