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信星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金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2民初19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津金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晶。

被告: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强,职务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金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2020年5月8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经询其表示不来院诉讼。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8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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