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津航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津C×××××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损失赔偿金80000元,支付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4000元,合计87000元。(可划至本院账户,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账号9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承办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9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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