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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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靳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截至2019年11月29日的借款本金47964.3元、截止到2019年11月27日利息6021.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95.16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630元,合计56310.6元,以及自2019年11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交纳),均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