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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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公布万海园小区1、2、3、4号楼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具体的公布内容包括,收入:1、月物业费收取数额;2、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数额。支出:1、物业服务成本(分别列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包含的九项内容的详细数额);2、法定税费; 二、原告***可查阅万海园小区1、2、3、4号楼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支出的明细账目及会计凭证;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