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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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迅驰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名墨釉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4民初15552号 原告:佛山市名墨釉料科技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35276121 法定代表人:江淑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航,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名墨釉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谦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72563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及其关联公司佛山市迅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驰公司)从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向原告采购精细印油、甲基等产品,累计未支付金额为1272563元。自2019年1月下旬停产至今,被告既不支付货款,亦不给予明确答复,其无理拖延付款的行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又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亦给原告的资金周转带来极大的困难。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对数单一组(12份,其中加盖迅驰公司印章5份,加盖利华公司印章7份)、暂收单一组(2份)、发票一组(复印件、2份)、送货单及利华公司货物进仓单一组(2套)、地磅、地磅磅码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利华公司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欠款金额亦准确,但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案涉的货物实际由被告利华公司实际使用,迅驰公司仅仅是贸易公司。 被告利华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72563元给原告佛山市名墨釉料科技有限公司,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驳回原告佛山市名墨釉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依法减半征收8282元,由被告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谦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文珠 书记员江懿明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