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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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广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团购款46853元并支付补偿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团购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含)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含)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广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项对原告***不能清偿部分的百分之三十债务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1.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71元,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广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181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原告***负担168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