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知民初187号 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岳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儒兵。 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金迪 审判员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邱晓川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巳铃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