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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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9)浙09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 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韩仕年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00元; 三、驳回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