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当事人

原告

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哲,系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被告***,住***。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8月3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937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

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被盗或财物受损□垃圾清理不及时□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无资质□物业公司被罢免?其他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

房屋

面积

139.44平方米。

收费

标准

1.3元/平方米/月

欠费时间

2014年8月3日至2018年11月24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否□其他

其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的园区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于2017年2月28日已经到期,到期后业主委员会并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为园区提供服务,原告对园区继续进行事实服务,服务截止2018年11月24日,有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街道办事处延河社区出具证明,并于2018年11月28日与崇山华府业主委员办理撤场交接手续。现被告已接受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不达标,园区管理混乱,公共设施损坏,卫生条件差等答辩意见,从被告提供的照片来看并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已经交纳2012年8月3日到2014年8月2日的物业费,要求平抵2014年8月3日后物业费的答辩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给付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3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期间的物业费93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05民初7285号

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哲,系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住***。

审判员 马存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记员 路 璐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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