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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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23282元、残疾赔偿金79098元、交通费300元、摩托车损失2000元,合计119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7335.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负担139元,由被告***负担1416元;鉴定费1600元、评估费3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