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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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2,505.21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2,505.21元为基数,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的约定自2016年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