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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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东方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2,285元(已付5,000元,尚需支付37,28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547.92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3,012元,该款项与被告***已经垫付的款项相抵扣后,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垫付款7,365.3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2,5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