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恒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柳州市冠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1077780元;原告(反诉被告)***应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复工费用、检测费用共计1018594.39元。两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59185.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744元(***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93元,保全费2085元,鉴定费24214元,合计人民币31792元(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16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73元。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